依照法律規定,外國投資人不得從事部分特定行業,因為這是保留給墨西哥公民或具有外國人特例條款的公司經營、或限制外國人參與比例。
為克服對外國投資人的上述限制,墨西哥投資法允許外國人從事一種所謂的“中性投資/股票買賣”(Neutral Investment)。按規定,經濟部授權當地銀行、證券經紀人、財政控股公司等發行中性投資文件(如參與證明書),賦予投資人某些經濟上的利益。但此類中性投資的投資人在股東會上不具投票權。
按外資法規定,一般外資公司可在距邊界100公里以內的管制區購買土地,但必須先向外交部登記。但土地不可供居住使用。外國人擬于管制區內購買供居住土地使用時,要以信托方式進行。受信托人須為信用機構,受益人可為公司或個人。依信托方式取得的土地,只有使用權而無產權;使用年限最長為50年,期滿可申請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