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曾于1993年出臺了首部投資法,鼓勵私人投資并賦予優惠政策,對外國投資者實行國民待遇。為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吸收更多的外國投資,阿于2001年8月出臺了新投資法,并于2006年進行了修訂。法律規定在物資生產和服務的經濟活動中實施的本國和外國投資以及在轉讓經營和許可證范圍內實施的投資均可享受新法所提供的優惠。投資的概念確定如下:1、用于新建企業、擴建企業、改建企業范圍內的資產購置。2、以貨幣或實物形式進行的資本參股。3、在企業部分或全部私有化的范圍內恢復企業生產。除法律和法規有明文規定對行業外,投資不受領域的限制。
新投資法與過去最大的區別在于加大了對外國投資的開放力度,規定外國企業既可直接在阿投資辦廠,也參與國有企業私有化進行參股、并購,并保證外國投資者將利潤匯出境外。為加大引資力度,阿政府建立了支持投資基金和優先投資機制。支持投資基金主要用于資助政府應當為投資所承擔的開銷,特別是用于為實現該項投資所必需的基礎設施建設。優先投資機制對某些特別需要開發的地區及對國民經濟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的投資給予特殊稅收照顧及經營便利。
二、投資管理
阿政府在2002年6月成立的新內閣中將原來的參股和改革協調部更名為參股投資部,同時根據《投資法》規定設建國家投資發展局,具體負責投資管理和促進工作。為簡化投資程序、提高引資效率,阿國家投資發展局實施“一站式”服務并在各省設置了“一站式”辦公機構,綜合工商行政、稅務、海關、城管、國土整治和勞動等多部門職能,為投資者提供便利。按程序規定,對于投資項目建設階段的優惠申請,投資局應在提交申請優惠48小時內向投資者給予答復;對于投資項目經營階段的優惠申請,應在10天之內給予答復。如果投資者未獲答復或對投資局的決定有爭議,投資者可以向投資局的上級機關提出申訴,該機關必須在15天內給予答復。投資局的決定可以訴諸法律。投資局的決定,除說明享受優惠的投資者外,還要確定向其提供的優惠條件,
在投資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外國自然人和法人與阿爾及利亞自然人和法人享有同等待遇。除現行法律有規定的情況外,所實施的投資不得通過行政途徑征用。對于征用,應予公正和公平的賠償。因投資者引起或因阿政府對投資者采取措施引起而產生的外國投資者和阿政府之間的任何爭議,將訴之于有關司法部門。與阿政府簽有關于調解和仲裁的雙邊、多邊協議的或簽有含仲裁條款的特別協定的除外。
三、投資優惠政策
投資優惠政策分為三個層次,主要內容如下:
(一)普遍優惠:針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所有投資項目,在向阿投資發展局申報并獲批準后,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實施投資階段:
—免征直接用于投資所進口的設備關稅
—免征直接用于投資所進口或當地購買的產品和服務增值稅
—免征在投資范圍內購置的全部不動產的有償轉讓稅
2、稅務部門證明投資項目進入經營階段后三年內:
—免征公司利潤稅(IBS)
—免征職業活動稅(TAP)
(二)在國家特別扶持的地區的投資,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實施投資階段:
—免征在投資范圍內購置的全部不動產的有償轉讓稅
—注冊和增加資本時,注冊稅按千分之二征收
—經國家投資發展局估價后,國家全部或部分地承擔為實施投資所需要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
—免征直接用于投資所進口的設備關稅
—免征在投資范圍內購置的全部不動產的有償轉讓稅
2、稅務部門證明投資項目進入經營階段后:
—10年經營期內免征公司利潤稅(IBS)和職業活動稅(TAP)
—用于投資范圍內的不動產,從購置之日起十年內免征土地稅
—給予能改善和/或有利于投資的額外優惠,例如結轉虧損、折舊期限。
(三)對國民經濟發展具有特別利益的投資,這類投資需由投資發展局代表國家和投資者談判、簽訂有關協議,經國家投資委員會的批準方可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全部或部分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實施投資階段(最長5年)
—免征進口或當地購買的投資所需產品、服務所有應征稅收
—免征與生產有關的不動產轉移及為其刊登合法公告的注冊稅
—免征注冊和增加資本時的注冊稅
—免征生產所需不動產的土地稅
2、在稅務部門證明投資項目進入經營后(最長10年)
—免征公司利潤稅(IBS)
—免征職業活動稅(TAP)
此外,根據國家投資委員會的決議,還可依法對于此類投資給予額外的優惠政策。
四、投資優惠政策例外
上述有關投資減免稅收的政策并非適應所有投資的經營范圍和與投資相關的產品和服務。第07-08號法令列出了不能適用投資優惠政策的投資活動和相關產品、服務的清單:
(一)被排除的投資活動范圍。根據上述法令,歸于清單中所列活動(如下文)、承包稅系統的經營活動(主要是小型商販)、未經商業登記注冊的經營活動、已適應了針對其項目的特殊優惠的投資、法律規定不能適應于投資法的其他活動不能享受07-08號法令中的優惠政策。清單主要內容如下:
“被排除清單”按照阿爾及利亞工商注冊經營范圍的編號順序排列如下:
(第二章)手工業
(第三章)批發業
(第四章)零售業
(第五章)進口
(第六章)服務業:手工面包糕點加工(規模化生產除外)、宿舍提供、餐館快餐店(連鎖除外)、咖啡館茶館、冷飲店、肉店、洗衣店、酒吧、自動售貨點、送餐外賣、加油站、藥店、眼鏡店、喪葬、牙醫、車庫、餐飲設備供應、快遞、駕校、貨物托運、照相館、慶典服務、保安公司、網吧、貨物包裝服務(若主營此業務除外)、印章、報業、公用電話、郵箱管理、房屋中介、外匯兌換、保險和保險經紀公司、商務中介、商務代理、汽配維修、美容美發、桑拿澡堂、印染、外國機構代表處等。
(二)被排除享受優惠(減免關稅、增值稅)的產品。根據法令規定,若有關產品不構成投資活動的必需因素,則不能享受進口和購買環節的稅收減免(產品清單如下文);除了地產、房產外,購置陳舊的或已存在投資所產出的設備不享受優惠,但通過更新再進口的和國企私有化合同中獲得的舊設備(且不在清單中)可享受優惠。有關產品清單如下(產品定義參照國家會計條目,以下數字為會計條目參考號):
244 (節錄)自用運貨、載人車輛(磚廠、水泥廠、石料加工場、建筑水利工程及類似項目的自用車輛除外)
245 不直接用于生產過程的辦公和通訊設備(電腦等電子設備除外)
246 可重復使用的包裝材料
247 裝備和設施(旅館、連鎖飯店、生活基地、商務辦公區域的裝備設施除外)
25 社會福利設施